包某(女)于2004年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婚后育有一女,包某决定离婚,遂委托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在立案前,确定了她的诉讼要求及诉讼目的,以及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这能使得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男方不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且对夫妻财产也有异议。在律师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男方遂同意抚养孩子,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也作出了让步。双方调解离婚,由男方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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