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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霞律师
李红霞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损害赔偿2011-12-29|人阅读

刁某自2008年起到杭州打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2010年8月14日凌晨4时9分许,进入杭州市下城区一网吧上网,4时12分开机,开机后不久开始发病歪倒在座椅上,在旁网管人员随即呼叫其不应,后网管员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到达网吧后,呼之也无用,随即刁某从座椅上抬走,被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刁某于当日早上5时死亡。但未作尸检。

事发后,刁某的父母、配偶及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本代理人对网吧进行实地勘察,并到派出所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证据确凿后,将网吧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吧赔偿刁某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96667.50元。一审法院认为:刁某于2010年8月14日凌晨4时9分进入网吧上网,并在上网过程中突然晕倒座椅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因未予尸检或进行其他医学鉴定,刁某猝死原因不明。网管在其晕倒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在旁看护;且由于没有受过处理突发疾病的专业培训,在事发后选择等待医护人员,而未自行移动病人或采取急救措施,并不存在过错。但是根据网吧管理规定“网吧应预案”第四条“突发疾病应预案”,网吧有义务保持网吧空气流通并定期打扫消毒,从而保证上网环境的健康卫生。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事发时网吧里有多人赤膊上网,还有不少人抽烟,可见网吧空气较差且温度较高。再者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列》第二十二条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在凌晨四点仍然违章营业,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刁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死亡责任比列确定为百分之十。因对刁某的尸体未经过尸检,死因不明,原告要求网吧承担全部责任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网吧赔偿损失62682元。判决后网吧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代理,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的体现了对刁某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的维护,也从情理上对继承人的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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