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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霞律师
李红霞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名誉侵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1-10-18|人阅读
2011年1月18日,原告冯桂兰在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简称乐购超市)做保洁员,下班前换自己从家带来的袜子时被超市保安误认为是从超市偷的袜子,而且被带到办公室检查原告身体,原告的衣服被脱的只剩下内衣内裤。乐购超市通知上海康多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驻乐购超市负责人。两个单位都认为是从超市偷的袜子,当场将原告辞退并且要罚款三千元,。原告坚持是自己从家带的,而且拨打110,警察到了超市后,要求超市调取监控录像,看看原告有没有去放袜子的货区,有没有拿袜子,结果监控录像显示没有去过货区,两单位被警察口头批评后取消罚款。但事后保洁公司驻乐购超市负责人仍坚持说是原告偷的袜子,辞退原告将工作牌等工作证明收回去。原告打电话给扬州电视台关注栏目组,希望通过媒体将事情澄清,但记者到超市后乐购超市和保洁公司一口咬定是认定原告有偷盗行为,记者让其出示证据,两单位均说没有证据只是猜测。这件事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打击,一度想轻生。事发几天后,原告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要求乐购超市和上海康多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调查取证并和被告沟通,被告一直说希望双方调解但根本不拿出诚意来解决问题,因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本律师到上海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信息,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希望调解,只给经济补偿,但不登报赔礼道歉,不为原告恢复名誉,不消除影响。原告坚持调解可以,但前提是登报道歉,恢复名誉,要不然坚持让法院判决。在本代理人及原告的坚持下,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最终同意登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吧,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二千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本案件被法院以经典案例选送至省高院,江苏卫视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栏目组记者专程从南京到扬州对本代理人及当事人进行专题采访并如期在江苏卫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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