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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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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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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工伤2011-10-18|人阅读
申请人赵增威在被告扬州福克斯减震器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5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先到被申请人处进行了解情况,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过住院治疗出院后,未向单位请假,超过十三天属于旷工为由将申请人开除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属于工伤,不经申请人同意,单位是不能将其开除,被申请人开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开除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居然很理智气壮的将开除申请人的通知原件提供给本代理人。调查结束后,本代理人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为九级。所有证据收集齐后,本代理人将被申请人诉至仲裁委,被告授权其单位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才知道属于工伤的劳动者是不能单方面开除的。在证据面前,被告请求调解,本代理人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也及时将赔偿款打入申请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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