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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事辩护2016-05-19|人阅读

缓刑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2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张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仓库内,负责将存放于该处假冒Calvin Klein、CHANNEL、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内裤交由他人销售。同年2月21日,抓获郑某、张某,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内裤1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8396708元。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委托及辩护过程: 被告人郑某的家属通过途径,找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在了解谢俊律师的背景以及专长后,决定委托谢俊律师为其兄长代理刑事辩护工作。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郑某,并向被告人郑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事实与现有侦查事实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谢俊律师立即开展调查及收集证据的工作,同时积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在进一步确定巩固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有利的证据材料后,谢俊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要求重新核定物价,重新确定被告人郑某的犯罪地位及犯罪作用,认定犯罪行为属于未遂等。

在经过与法院沟通,向法院提交意见后,虽然法院在庭审中并未重新核定物价,在判决中亦未承认鉴定价值高过实际价格,但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法院还是认为虽然数额非常巨大,但仍不属于特别恶劣的情形,同时法院采信谢俊律师关于该案被告人郑某属于从犯,并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缓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走出看守所。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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