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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2-10-21|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41115日生,住北京市***,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男,汉族,22岁,户籍山东省***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2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8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总计:81800元。(其他赔偿项目及具体赔偿金额最终等伤残等级鉴定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

2012522,原告在***跑出租,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进行治疗,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伤情鉴定为轻伤。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对应综合证、头皮血肿、左颜面部钝挫伤、左眼睑钝挫伤、左眼脸皮下淤血、左框内侧壁骨折、左眼内肿胀、左眼往内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经济上受到巨大损失、精神上遭受重大伤害,这些损失完全是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原告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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