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蔡放律师
蔡放律师
安徽-六安
主办律师

承揽工程中雇工伤亡,由谁承担责任

其他2011-11-03|人阅读

案情:

2010925,某某市某某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将建设公司承包的19#楼吊车安装、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同日,张某雇来黄某等几位老乡施工,并由黄某负责吊车的安装。同年1011日上午,黄某在安装吊架时不慎在6高的吊篮上被断裂的钢绳带下,当场摔死。大家都认为这个赔偿应该由张某出,可是张某却说咱们都是来工地一起干活的,出了事情应该由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在律师的主导下,通过谈判、协商,建设公司给予了黄某死亡赔偿金。

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86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也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本案中建设公司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建设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虽黄某是张某招用的,但因建设公司违法发包且张某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张某招用的劳动者黄某,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本案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黄某近亲属证明了张某无相关资质并且建设公司知晓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建设公司与黄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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