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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芳律师
张瑞芳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其他2011-11-02|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大厦办公楼项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合同总价概算为1500万元,甲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进行施工,此后,乙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结算按照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了垫资。但从甲公司垫资施工起直至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于甲公司无力继续垫资施工,在催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工程于2009年5月4日停工。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乙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且工程属于未完工程,甲公司不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委托质量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为已完工程有质量通病,但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造价在一审庭审时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有效,基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愿,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庭审时认可的已完工程造价款,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该工程系未完工程,且存在质量问题,故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节提出上诉,即请求确认甲公司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特别优先权,在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造价形成合意,且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成就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工程优先有偿权的条件,甲公司请求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有偿全,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心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是该类合同履行经常遇到的情况,不会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本案中,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限制甲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甲公司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优先受偿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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