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丽、李真、李慧
被告:李军
原被告父亲李某于1967年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产。母亲王某于2009年8月去逝,留有两套房产。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分别为三原告和被告。由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有心脏病,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继承人,李慧于2002年搬至被继承人住处,承担着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直至被继承人去逝。李丽、李真虽没有跟被继承人住在一起,但也经常去被继承人处予以照顾,给予生活费等。被继承人生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由三原告轮流照顾,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被继承人去逝后,三原告承担了丧葬费。被告虽然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儿子,却从来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同时也没有参加被继承人的丧礼。被继承人去逝后所留房产由被告和李慧各住一套,三原告曾多次要求分割遗产,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下,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遗产,并且由李慧适当多分,被告少分。
被告辩称:被告因意外导致残疾,生活困难,不能对被继承人给予照顾。现在也基本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只有母亲留下来的一套房子居住,因此,现居住的房子应该归其所有,三原告可平分另外一套房产。
经过调解,原被告基于亲情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继承一套房产,李慧继承一套房产,但被告和李慧均应给予李丽、李真一定的经济补偿,李丽、李真放弃对两套房产的继承权。
二、审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 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