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英子律师
王英子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抓住关键证据,山林土地纠纷获得胜诉

其他2012-12-27|人阅读

李某三兄弟与朱某因山林土地纠纷,自1986年以来没有得到解决,两家虽有亲戚关系,但却形同陌路,在本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李某兄弟向当地政府提出了确权申请,由于收集到了关键证据,并成功论证对方证据的矛盾所在,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从政府确权到复议,以及一审、二审等,李某兄弟的主张均得到了支持,20116月随着二审法院的判决下达,一宗争议了25年的土地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李某兄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执林地为某县某乡某村李某三兄弟的父亲所种,1981年落实责任制时,该村将全队山场分成若干块并编号,由黄甲作记录,以抓勾形式决定具体承包户。朱某抓得第34号林地。名称为:深家塘路面,以座山向,四至界线为:上以脊,左以树生竹山边,右以承贵竹山边,下以承玉田头横路为界,估树为180株。李家父亲抓得第35号林地,名称为深家塘田底,以座山向,四至界线为:上以承玉田头横路,下以承军竹山头,左以中间脊,右以漕为界,估老树200株,仔树100株。

本律师接受李某三兄弟的委托后,到该山场仔细察看现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到以下事实:第3435号林地为上下相邻关系;由于双方对相邻界线有争议,1986年当地乡镇及村委会干部曾经出面调解过,当时也将争议林地归入李某父亲承包的35号林地范围内,但没有书面意见。在1992年至1993年土地延包时,该村民小组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制时承包到户的山场进行再次踩山确认界线。在群众的推荐下由村民黄乙作记录,对第34号林地记载为:杉山(生家塘),左与粟树生竹山,右与承贵竹山,上以脊,下以路;而第35号林地四至界线为:杉山(福保老屋对面)左与立忠杉山扯下与承军竹山隔界扯到沟,右与田头扯下于沟,上以横路,下以沟。之后争执林地一直由李某三兄弟经营管理20多年。

2006年朱某再次提出争议,由于李某兄弟有19921993年该村重新踩山确认界线的记录及记录人作证,他们的主张得到了支持,朱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维持了原来的处理决定。朱某仍然不服,向某县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期间,本律师认真仔细地审核证据,找到了朱某提供的《1981年至1984年该村林木、林地分配表》这份证据的矛盾之处,论证了依据该分配表无法确定朱某与李某兄弟的相邻林地的界线的事实。而该村19921993年土地延包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制时分配到户的山场界线,经召开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对责任制时分配到户的山场进行再次确认界线,由群众推荐的记录员黄乙记录,政府部门依据该记录确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兄弟的主张,争议林地属李某兄弟承包管理的35号林地的范围。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116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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