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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阳律师
朱东阳律师
江苏-常州
合伙人律师

王某某涉嫌强奸案

刑事辩护2013-08-26|人阅读

2012年,王某某19岁,在网上认识了18周岁的蒋某。由于年龄相仿的缘故,两人相见恨晚,在QQ上聊的甚欢并以老公老婆互称。第二天一早,两人相约在某广场见面。见面后,蒋某某对王某某明显态度冷淡,对他基本上是不理不睬。王某某很是生气,但鉴于广场人比较多担心影响不好,王某某将蒋某带至某宾馆好好谈谈。蒋某坦言对王某某没有感觉,此时王某某认为被蒋某戏耍了,遂意图强奸蒋某,但由于蒋某此时正处于月经期未能得逞。后蒋某报警,案发。

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并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整个案情。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被告人家属前往被害人家里向被害人及其家人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了,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再加上王某某虽已成年但年纪仍然尚青,对很多事情判断还是有误,希望法院能够给其一个悔改的机会,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综合案件的整个情况,全部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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