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
2012-12-14
人浏览

POS机套现1.5亿余元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违法套取现金1.5亿元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

200810月至20107月间,被告人龚某结伙被告人陆某虚构经营场所,向多家银行申领了2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点,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0.5%3%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累计达1.5亿余元;被告人黄某帮助龚某、陆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970余万元;龚某、陆某明知吕某等86名被告人购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仍将POS机出售给他们用于非法套取现金,刷卡金额共计1.4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陆某、吕某等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向我提问获取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律师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