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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灿律师
李中灿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一份交通事故代理词(被告方)

损害赔偿2011-10-24|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曹某与原告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曹某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经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和法庭质证,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信。

一、原告的受伤与坐车无因果关系

首先,原告在起诉状中语言自相矛盾,原告声称被告车辆在行驶到G207线桃江县马迹塘镇太塘坪村附近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车辆打滑,产生剧烈震动,造成原告受伤。而事实的情况是该路段为水泥路,路面非常平坦,而像原告所说路面结冰,致使车辆打滑,证明路面确实是非常平坦且有冰易打滑,按照正常的有着数十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来说路面结冰车速应该是较慢的,而且事实也是如此,因为车辆即没有驶出道路外与路边建筑相撞,也没有与其他车辆相撞,也就是说在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情况下,而且路面非常的平滑,那又怎么会产生剧烈震动呢?而且原告受伤鉴定为L1压缩爆裂骨折,要医学常识来说造成L1压 缩爆裂骨折需要瞬间的冲击力是非常大的,被告一直做在座位上,既没有跌倒,车辆车没发生任何碰撞,如何证明原告的骨折与旅客运输合同有因果关系。

其次,原告在坐上被告车辆,在车辆行至马迹塘41公庄路段时,边打电话边说腰子痛,而当时原告即没有要求被告立即送原告到医院,也没有拨打110要求警察来调查处理,一直等到车辆到了终点站以后不肯下车,硬逼被告将其送至医院,被告无奈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1000元的医疗费,被告并就此事向桃江汽车安全科报告,安全科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再次,原告于被告发生纠纷是在上午八点多,而原告直到下午17点45分才向交警报案。原告以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来起诉被告,而该份证明却清楚的写明了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就是说该份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伤病与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原告的伤病是在登上被告驾驶的车辆前的受伤还是登上后受的伤都无法区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被告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无任何操作不当,被告即没有酒驾、超速、超载、急刹等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没有与其他物体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客观事实上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根据民事侵权纠纷过错责任承担原则,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原告将驾驶员列为被告不适当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原告搭乘由本案被告之一益阳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客运公司所有的中巴车,事实也是如此,而被告只是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原告搭乘中巴车是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与驾驶员形成的此法律关系,旅客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与合同相对方解决。

四、被告所驾驶车辆已经投保

被告所驾驶车辆已由益阳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客运公司向被告之一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即使假设原告是在所达乘车辆上受伤或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认定,其赔偿也属于该车辆的投保范围内,应当有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是与搭乘中巴车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且被告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李中灿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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