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中灿律师
李中灿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一份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0-24|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XX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刘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贵院查阅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有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XX,刚才又参与了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刘XX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刘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刘XX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是以营利为目的,分开设和经营两个阶段实施的犯罪,因为如果只单单从字面理解该罪只开设一个行为是无法营利的,必须还有后续的经营阶段。而所谓的开设是指为使赌场成立、营运而进行的连续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求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而所谓的经营是指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各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和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刘XX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刘XX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刘XX应合伙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具体表现为是做前台工作,有熟悉的人就让他们进入赌场,不熟悉的人就不让他们进入等管理活动,虽然在客观上,其亦为赌场的经营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的营利,他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被告刘XX在赌场开设行为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只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应该认定是帮助犯,即从犯中的起辅助作用者。 故本案被告刘XX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而且年纪小,在犯罪时才刚满19周岁,涉世未深,加之其小学毕业,受教育程度非常低,对其行为的辨知能力相对来说比较低。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一定的协助。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今天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 3、被告刘XX参与开设的赌场经营持续的时间短暂,社会危害性较小。 茶室开设的赌场到案发只有一个半月不到,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刘XX在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 赌场给她所发工资为1200元一个月,从赌场开设到案发也才一个多月,其所发工资和分得的红利共计没超过2000元、 5.被告刘XX积极缴纳罚金 法院向刘XX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刘XX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并且已于开庭前缴纳罚金20000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刘XX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减轻处罚被告刘XX。 辩护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审理结果:因在看守所已经羁押5月10天,被判以拘役5个月10天,在案件开庭的第二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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