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张某犯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同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罚金10万元。我在接到当事人朱某委托后,已经是一审判决后。我在接到此案后已离上诉期满还差3天。当时,我虽因病住院正在疗养期,但对当事人的责任感,让我立即出院,奔向法院阅卷。通过大量的反复研究卷宗和会见当事人,我认为一审在量刑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从犯,直接造成朱某量刑偏重。我的当事人朱某虽是同案犯,但所起的作用是较小,应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接下来的上诉、重新审理中,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把朱某10年徒刑改成6年,罚金改成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