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同居被诉重婚,律师巧辩使原配撤诉
重婚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可以自诉,即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严重侵害,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生活,给配偶的心灵带来创伤,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而且其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的挑战和破坏。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费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生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朱兵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积极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
【基本案情】
案由:重婚罪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某,女
原审被告人:费某,男,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
辩护人:朱兵飞、梅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费某与何某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婚后育下一女。何某为照顾家庭和女儿,将家族生意交给费某手打理,何某在家相夫教女。费某与王某自200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居住在常州市某小区,何某于2012年4月将赤裸身体的二人当场抓住,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何某不堪忍受感情的背叛,一度有自残的倾向。后何某于2012年7月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费某和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被告人费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自诉人何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费某、王某判处缓刑量刑不当,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的当庭教育和调解,自诉人撤回上诉。
【律师解析】
1、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认定,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只有从《刑法》第258条的罪状描述来理解。从该罪状描述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客观上,重婚罪有三种情形: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主观上,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
根据自诉人何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人出证言、费某自书的保证书、派出所出警记录、王某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汇款凭证、费某宾馆开房记录、费某和王某生活录像及外出旅游照片、医院病例资料等证据】,我们经过讨论,认为被告人王某是明知张某有配偶的(王某曾多次向何某发过挑衅的短信内容),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构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已涉嫌构成重婚罪。因此,我们作为王某的辩护人,从何某罪轻的角度进行辩护。
2、“包二奶”“包二爷”行为与重婚罪的区别
“包二奶”“包二爷”行为是否属于重婚罪?“包二奶”“包二爷”,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和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包二奶”“包二爷”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
但“包二奶”“包二爷”不是婚姻行为,而是非法同居行为。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范范畴。因为,一般的“包二奶”“包二爷”行为不是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进行的“包二奶”“包二爷”,则属于事实婚姻,与在先的法律婚姻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本案结语】
代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认定张某与王某构成重婚罪的最关键证据便是费某与王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被何某当场抓住,以及其他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这里也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发现对方有外遇情形,可以首先多进行沟通,尽量挽回婚姻;如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搜集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第三者,我们也建议尽量不要去破坏他人的家庭。如果你们是真爱,待到双方都是自由身,再在一起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