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王某应朋友请求,借给孙某30万元人民币,用以做生意。口头约定是几个月就归还,可是半年过去了,当王某向其索要时,孙某表示我现在没有钱,过阵肯定还给你。王某这时心里觉得孙某生意做的这么大,但生意做的不是很成功,担心无力归还借款,更担心变卖财产逃避。
王某经朋友介绍,同本律师进行了电话沟通,听完陈述后,律师认为王某的钱能够执行回来很难,但债务人有宝马机动车一辆,随建议王某应当立即起诉归还借款。后律师应王某委托,通过诉讼帮助索要借款。
律师在立案之前,及时的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经做工作法院同意其诉前保全手续。到车管所办理了,保全手续。
后王某获得胜诉判决,并且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归还了30万元本金和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