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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律师
李朋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政策频出,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房地产2011-12-11|人阅读
【案情回放】2010年4月5日,胡女士在第三人世华地产的居间下,与郭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先生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花园X栋X房出售给胡女士,成交价为510万元,定金8万元。买方应于签约之日起20日内付清首期款为总价款的20%即102万元。合同签订后,胡女士向郭先生支付了8万元作为定金。后来在办理银行按揭时,因胡女士是二次置业,被告知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否则不能办理相关按揭手续。为此,胡女士因贷款不成,多次找郭先生协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胡女士与郭先生最终没有达成一致。2011年7月份,郭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没收胡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赔偿房屋降价损失10万元。【律师代理意见】受胡女士的委托,本律师做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原告郭先生和被告胡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0]10号通知,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胡女士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属于国家政策原因,不可归责于买卖任何一方。为此,在本律师的建议下,胡女士对该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被告的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判决】本案经过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郭先生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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