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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一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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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规章制度对于单位的重要性

其他2013-05-22|人阅读

陈某于2006年进入该外资企业从事操作工,后于2008年由于其工作出色,单位晋升其为该工作组组长,工资由原来的3000上升到6000。劳动合同从原来的2年到期后又续签了6年。因为其工作性质是机器生产,他们操作工的主要任务是在机器出现问题后进行校正机器,所以在后来被单位发现他们在上晚班的时候其机器由一人看管,其他几人轮流睡觉的现象。直到去年,单位以发现5次睡觉为由开除了陈某。

单位开除其的依据:陈某在上班时间被发现睡觉5次;单位有规章约定上班睡觉5次者可以开除;但其规章是在陈某有过睡觉行为后才施行的。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们认为规章制度的溯及力,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是逆溯到以往,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虽然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单位的处罚条例不存在溯及力,单位解除申请人缺乏事实依据,对于申请人的违纪行为不能适应该处罚条例,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

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 盛一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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