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蒲伟律师
蒲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借款人去世,如何主张权利

诉讼2015-05-07|人阅读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2)沈河民一初字第2617号

原告:孙某

被告:卢某,王某,郎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卢某和王某分别系王某某的妻子和母亲,原告和王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月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并由被告郎某对该笔借款提供给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借款义务。现借款人王某某已经于2012年9月9日日因病去世,故导致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和卢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两个月的利息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郎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卢某不知道原告和王某某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且借款协议中的乙方王某某已经去世,对于原告和王某某的借款法律关系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原告和王某某的借款法律关系存在,该债务也是王某某的个人债务,我方无需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直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才知道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原告与王某某郎某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8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图文连锁”

,该债务是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将80万元人民币支付至以王某某名义开立的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某支行的账户,而非支付至我方和王某某共同生活的唯一,也是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事实上该笔款项也从未用于我方与王某某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卢某本来就是全职家庭主妇,现其丈夫王某某已经于2012年9月因病去世,卢某又没有职业,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遗腹子已经于2013年4月出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对原告所负债务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偿付的同时,考虑到被告卢某及遗腹子无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应先行在遗产中保留一部分份额以保证卢某和婴儿的基本生活。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答辩的质证的权利。原告和王某某、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80万元人民币存入王某某的账户,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某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借款。被告卢某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应该在遗产中保留一部分份额以保证卢某和婴儿的基本生活,因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非继承纠纷。

后由于被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及负债有约定且债权人对此事知晓的,才能够免除另一方的还款义务;

问题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同时应该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起清欠债务的义务,同时虽然本案中被告援引的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也有一定的依据,但是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款纠纷,不属于纯粹的继承纠纷,案由不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