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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寻找协议破绽,为农民工增加赔偿费用2万余元

劳动工伤2012-02-06|人阅读

发现协议破绽,为农民工增加赔偿费用2万余元

**是湖南省溆浦县人,从201010月开始,到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项目部工作。从事架子工。未与用人单位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228日,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五三五医疗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经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728日,因生活困难,急需用钱,李**与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伤事故处理补偿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伤残补助金215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共32112元。协议签订后,李**总感觉自己吃了亏,但又说不清具体理由。咨询了多人,得到的答案均是已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没有办法了。

**通过亲戚辗转找到本律师,在反复看了《工伤事故处理补偿协议》后,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出李**还可以依法请求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如下费用:

1、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工伤事故处理补偿协议》中,没有涉及李**住院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时,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按李**本人的工资(平均2610/月)计算的,而是按2009年的平均工资2007/月计算,少算了金额。

本律师接受李**的委托,于2011920日向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开庭审理,我方观点被采纳,仲裁请求得到支持。该委于2011125日作出裁决:一、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补偿金2610元;二、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1062.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69元,护理费2946.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8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2112元,共计20346.66元。以上两项合计22956.66元。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已经生效。李**终于在原已赔偿53675元的基础上,又额外获得赔偿22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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