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张正义,为受害儿童成功
索赔66万元
杨×,2006年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乡人,其家所在的位置为会同县与绥宁县的交界处。绥宁县麻塘乡××电站就在附近,电站的变压器安装在民房的厕所旁边。2011年11月6日,杨×在上完厕所后,就从变压器围墙的缺口进到里面去玩,结果被变压器的电击伤。当场被人发现,后被送至长沙湘雅三医院治疗,2012年2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电击伤:1、全身多处电击伤20%(Ⅲ度20% 特重度),2、右手坏死。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在杨×监护人多次与电站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的母亲于××2012年5月委托徐智灵律师办理该案。收案后,律师先是深入现场取证,发现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又调查核实了电站的产权单位,并收集了杨×损失的大量证据。艰难的取证工作完成后,2012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19923.2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赔偿费用清单
1、前期医疗费
电站已支付
2、护理费(住院88天,2人护理)
100元/天×88天×2人=17600元
3、住宿费(陪床费)
100元/天×88天=88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40元/天×88天=3520元
5、营养费
5000元
6、交通费
5000元
7、残疾赔偿金
18844元/年×20年×64%=241203.2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
9、鉴定费
3800元
10、后续治疗期间的费用
(1)医疗费 5000+30000=35000元
(2)护理费 100元/天×30天×5个月×2人=30000元
11、假肢费
(1) 6—14岁(假肢的使用寿命2年,共需5次)
假肢费:12000元/次×5次=60000元
维修费:12000元×20%/次×5次=12000元
(2) 14—74岁(假肢的使用寿命4年, 共需15次)
26000元/次×15次=390000元
26000元×20%/次×15次=78000元
(3) 假肢安装差旅费、康复费
4000元/次×20次=80000元
共计1019923.2元
在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电站的资金100万元。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8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绥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绥民初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站的经营者赔偿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残疾器具安装、维修及差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65010.53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