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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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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正义,为受害儿童成功索赔66万

损害赔偿2012-10-31|人阅读

伸张正义,为受害儿童成功

索赔66万元

杨×,2006年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乡人,其家所在的位置为会同县与绥宁县的交界处。绥宁县麻塘乡××电站就在附近,电站的变压器安装在民房的厕所旁边。2011116,杨×在上完厕所后,就从变压器围墙的缺口进到里面去玩,结果被变压器的电击伤。当场被人发现,后被送至长沙湘雅三医院治疗,201222出院,出院诊断为电击伤:1、全身多处电击伤20%(Ⅲ度20% 特重度),2、右手坏死。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在杨×监护人多次与电站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的母亲于××20125月委托徐智灵律师办理该案。收案后,律师先是深入现场取证,发现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又调查核实了电站的产权单位,并收集了杨×损失的大量证据。艰难的取证工作完成后,2012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19923.2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赔偿费用清单

1、前期医疗费

电站已支付

2、护理费(住院88天,2人护理)

100/天×88天×2=17600

3、住宿费(陪床费)

100/天×88=8800

4、住院伙食补助费

40/天×88=3520

5、营养费

5000

6、交通费

5000

7、残疾赔偿金

18844/年×20年×64%=241203.2

8、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9、鉴定费

3800

10、后续治疗期间的费用

1)医疗费 5000+30000=35000

2)护理费 100/天×30天×5个月×2=30000

11、假肢费

1 6—14(假肢的使用寿命2,共需5)

假肢费:12000/次×5=60000

维修费:12000元×20%/次×5=12000

2 14—74岁(假肢的使用寿命4, 共需15次)

26000/次×15=390000

26000元×20%/次×15=78000

3) 假肢安装差旅费、康复费

4000/次×20=80000

共计1019923.2

在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电站的资金100万元。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725817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绥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绥民初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站的经营者赔偿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残疾器具安装、维修及差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65010.53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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