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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淑律师
李茂淑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廖先生作为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一审法院调解书 二审法院已作出中止调解书生效裁定

债权债务2012-01-01|人阅读
李律师作为案外第三人廖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将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社区的一栋价值200多万元(绿本房产)的房产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房产调解给刘某某。案外人廖先生属于何某某的债权人,对该以物抵债的一审法院调解书并不知情,事后知悉将该情况咨询李律师。李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后,提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法律服务方案。廖先生当即委托李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现本案二审法院已作出一审调解书中止生效裁定,等待二审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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