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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军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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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例

刑事辩护2013-03-21|人阅读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强,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1***日被羁押,9**日被刑事拘留,1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绪兵,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柳军勇,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日和***日晚,被告人黄某虎、欧某华等人先后两次租借被告人曾某强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某社区某某酒店13楼的办公室,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请刘某琦等人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事后分两次给予被告人曾某强好处费共计***元人民币。2011***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查处了该赌博窝点,抓获被告人黄某虎、欧某华和曾某强,现场缴获扑克牌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强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强为赌场提供场所,但未实际参与赌场管理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

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琰

书记员 曾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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