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李某收取了定金5万元,并约定交易过户手续需在2010年7月前完成。然而,因涉案房屋系房改房,房管局要求被告与其妻子到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后方可受理递件手续。被告遂按照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认为被告妻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才能办理公证。被告当天遂到法院提起了要求确认监护人的诉讼。同年9月,碑发函要求被告在2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被告妻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告为其监护人。后双方虽然进行了协商,但对合同的履行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遂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案外人。于是碑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证费、按揭手续费、中介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敏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 虽然被告无法在合同约定的2010年7月前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递件手续,但这是由于原告的妻子必须经过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定程序造成的。
二、 此后,虽然原告于同年9月向被告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原告在20天内履行递件义务,但该期限届满之日,上述法定程序仍然没有完毕。
三、 此后,双方虽然进行了磋商,但对合同的履行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遂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他人,被告并未违约。
法院判决: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部分。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