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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
刘春梅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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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共同财产吗?

离婚2012-08-21|人阅读

女方王佳与男方刘阳是男女朋友,双方婚前2008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刘阳名下。首付款共计30万元,女出资18万元,并出资装修款8万元。男方出资12万元。双方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男方于2011年5月提起离婚。男方主张是其婚前财产,女方虽出资但是已经偿还。

本律师接受女方的委托,认真分析了该房屋在法律上的定性。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及现有的法律依据。确定了诉讼目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份额(包括房屋的装修款)依法分割。

男方主张,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男方唯一名义签订,并且男方在婚前个人承担了偿还贷款责任,房屋也登记在男名下。应该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女方主张是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依据,双方无共同购房的意愿,女方虽有出资,但却是借款行为,并且已经偿还给女方。

我们认为:首先,双方婚前已确定了恋爱关系,房产是为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购买,房屋的选购、装修及家具等都是女方父母亲自选购并出资购买。可见是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意愿。其次,女方父母出资事实清楚。有交款收据及银行划账凭证为证。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体现的只是物权登记信息,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是男方婚前财产, 反而女方提交证据,证实了女方是共有人的事实。而男方主张女出资为借款行为,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根据以上事实,我方搜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双方共同出资及共同购房的意愿得以充分证实。并引证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房屋为共有的法律定性,找到了充分且有利的法律依据。

在出资份额的认定上,我们坚持的认为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的出资,而不应当如男方的主张,认定房屋装修款应当折旧后适当补偿女方,而不应当认定为购房款的出资份额。从法律角度充分论证了装修款应当认定为房屋出资份额,做到了有理有据,更加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

最终双方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官最终完全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产认定为共有财产,并判决归女方所有。并将装修款8万元作为女方的购房出资份额,认定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对男方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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