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日前代理了一起婚内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涉及如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案情如下:女方高静与男方吴楠于婚后购买多处房产。结婚多年女方生育一子一女,在家相夫教子。男方则经营公司多年,公司生意日益繁忙,效益稳步增长,男方在外的应酬也日渐增多,有时彻夜不归。直到有一天女方无意中发现男方与婚外第三女子产生婚外情。多次与男方沟通,未见成效。女方来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向刘春梅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及如何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防止离婚时受到损害。
刘春梅律师认为:女方作为婚姻内的弱势一方,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如果一味的退让,被动的等待对方的主动出击,当对方提前离婚时会面临一系列的麻烦,财产将会遭受损失。
本案高女士考虑到孩子的问题,并不想提起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均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担心男方将共有房产私自出售后提起离婚,损害其利益。律师建议将房产变更登记在高女士夫妻二人名下,刘律师受高女士的委托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将房屋登记在高女士夫妻二人名下。
此种案件可以避免离婚时房屋产生权属的争议;离婚前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做到有效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