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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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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私刻印章伪造证据被罚款

离婚2013-05-24|人阅读

今天,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其开具的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当场缴纳罚款。经过法官教育,她认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极度错误的,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做个守法公民。

在某航空公司从事空乘工作。由于跟老公陆先生感情不好,黄想离婚。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可以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诉。陆先生是南京人,在上海居住不满一年,黄本应在南京起诉,可她考虑到自己常住上海,且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在浦东新区,因此想在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要在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黄必须提供丈夫陆先生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为此,黄前往浦东高行一居委会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她,陆先生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必须由其本人到场确认,否则不能开具。黄打官司心切,回家路上看到路边办证刻章的话后,花钱刻了居委会的印章,盖在自己写的“证明”上,提交给了法院。

这起离婚案件立案后,法官在审理当中发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印章”跟以往有明显不同之处,于是向居委会查证。居委会表示,从未向黄出具证明,并派员到法院说明了情况。

当主审法官询问居委会“证明”一事时,意识到露馅的黄马上承认为了在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因而伪造证据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对她开出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

至于这起离婚诉讼,法官告诉黄,她可以申请撤诉,等陆先生在上海居住满一年后再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也可以由浦东新区法院移送到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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