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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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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赔偿发布费无合同依据未获支持

债权债务2013-09-03|人阅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户外广告合同签订后客户既不付首期款也不提供约定的广告画面内容导致广告公司户外广告位闲置数月而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案。该院终审依法驳回广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广告客户某实业公司支付广告公司违约金3.1万元,而广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闲置期间的广告发布费7.75万元未获支持。

去年3月9日,被告某实业公司与原告四川一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在成绵高速某处为实业公司提供广告位发布户外广告,内容由客户提供,发布日暂定为当月12日起,发布期限为12个月;发布费总额为31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首付款6.2万元,余款分期支付;客户应在广告发布前7日提供经其确认后的所发布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相关资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等。

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客户出具了首付款6.2万元的广告费发票,但其未付款,且之后也一直未向广告公司提供其所发布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相关资料,双方约定的广告发布事宜实际并未履行。

当年4月28日,原告向客户发出催款函,称逾期支付首付款除追收相关发布费外,还将对广告位另行招商,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1万元。次月10日,客户复函,同意原告将广告位另行招商。

原告认为,其是按约将广告位提供给客户,广告位使用期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并要求协商解除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当年3月12日至6月12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7.75万元及违约金3.1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广告画面内容提供给原告,在被告发函催告下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导致诉争广告发布合同事实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因被告违约,诉争广告位实际闲置3个月未使用,导致原告不能取得预期收益等,根据被告违约性质、情节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原告按约定提出的违约金并不明显过高,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诉请需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廖方说,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广告公司主张客户支付广告发布费7.75万元,客户抗辩不应支持的问题。

该案中,客户违约导致诉争广告位闲置的事实虽然是客观存在,但广告公司要求支付3个月的广告发布费,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该案是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其提供户外广告位并将客户确认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广告发布费总额31万元不仅是户外广告媒体的租金,还包括了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费,画面材料、制作、安装、运输费用等,而其实际并未为客户发布广告,也未实际支出为发布广告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主张参照租赁合同的租金处理方式,要求客户全额支付诉请广告位闲置期间的广告发布费,没有合同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首付款,7日内提供有关广告内容交由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发布。而该案中在客户既不支付款项,又不提供广告内容,在5月10日的复函中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广告公司即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及时行使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将诉争广告位另行招商,而其迟至6月12日才另行招商,扩大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第三,该案已充分考虑到客户违约给广告公司造成的包括广告发布费预期收益等在内的损失情况,诉请的违约金予以全部支持,已能弥补广告公司的上述损失。故广告公司主张客户应支付广告发布费7.75万元,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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