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文佰律师
刘文佰律师
黑龙江-大庆
主办律师

医疗赔偿案例

其他2014-04-07|人阅读
某女孩因发烧、头晕、胸痛、呕吐于8日上午9时到某甲医院就诊,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但病情继续恶化,当日晚在此到该医院就诊,值班医生只注射了止吐剂,未用任何抗生素,并拒绝病人留院观察、输液等要求。次日患孩病情进一步加重,于晚6时到乙医院就诊,医生确诊为双侧肺炎,下了病危通知书,家属提出转院,被医生拒绝。医生态度生硬、冷淡,对病人观察不仔细,对病情逐渐恶化未主动予以控制,病孩入院第二日死亡。病因确诊为: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肺水肿伴休克。病孩死亡后,某乙医院为推卸责任隐匿、涂改了病例。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两医院所在的两个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对该病案进行了鉴定,两份鉴定书虽为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均提出两医院在诊疗中存在不足。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此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和不足之处,某甲医院急诊室管理制度不严,让一名临床经验不足的进修医生当班,且该值班医生不尽职尽责,尤其是病人两次就诊,病情较为严重,值班医生仍然按简单的上感处理,导致延误诊治时机,造成病孩病情恶化。被告乙医院对危重患者未全面进行常规检查,未按规定进行重症观察、护理,抢救不够及时、得力。抢救时不做重症记录,事后隐匿、涂改病例,甚至丢失有关原始检查材料,由于两被告在救治患者过程中明显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虽然两所医院所在的两个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并认为:由于两被告在救治患儿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小,不利于保护病人利益,实践中,能定性为事故的医疗纠纷很少,因此,大部分受害者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对调整医患关系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赔偿范围,就是说,赔偿与否和定性为事故关系不大,不是说一定要定性为事故才要做出赔偿。这样更能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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