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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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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不一定意味着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20-06-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某家具公司来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家具公司称:马某某在工作期间把手锯伤,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因此以该家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家具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委托人要求

家具公司收到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后,认为劳动仲裁申请者所提出的请求没有足够的依据,并且认为马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数额不合理,同时家具公司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家具公司因此委托律师帮助解决该纠纷。

经办过程

1.诉讼策略

律师查看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马某某提交的材料中证据不够充分,马某某与家具公司间没有劳动合同,其提交的工资银行对账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没有显示该家具公司的字样也没有显示该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字样。二者并非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阶段家具公司不应当认可二者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2.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辩论。

3.原被告双方的辩论

申请人提交工资银行对账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声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该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和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就其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马某某与家具公司间没有劳动合同,其提交的工资银行对账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没有显示该与公司的字样也没有显示该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字样,难以证明马某某和该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撰写了劳动仲裁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申请人马某某未能,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驳回了马某某的仲裁请求。

为了解决后续纠纷,律师协助家具公司与马某某进行沟通,最后以11万元的数额达了和解,并由律师撰写了《和解协议》。达成了较好的争议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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