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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发工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2020-08-21|人阅读

【基本案情】

黄某(委托人)就职于某装饰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公司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是由上海总公司发放,就连入职前的offer也显示是总公司,钉钉打卡记录也是总公司的名称。在黄某入职三个月后,分公司的人事通知黄某要变更工作岗位和调整薪资,黄某不同意。除此之外,分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之后黄某被迫离职。

【申请人黄某的仲裁请求】

1、拖欠的工资;

2、未支付工资的差额;

3、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经办过程】

1. 确认诉讼策略

律师接到案件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案件的难点就在于黄某如何能证明和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最终将总公司也作为被申请人。但是仲裁委没有受理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只受理了分公司单独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

那么只能等到仲裁裁决做出之后,到法院起诉时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2. 案件争议焦点

黄某是否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 审理过程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黄某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黄某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身份无法确认,视频资料中对方的身份也无法确认,工资发放记录也不是分公司发的,所以驳回了黄某的仲裁申请。

之后黄某起诉到法院,律师从各个方面尽可能的想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黄某与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后律师又补充提交了一些新证据,来和其他证据相互证明。最终法院认为黄某提交的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确认黄某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分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注销,因此,分公司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来承担,法院最终认定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入职时,要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要保留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2、就职于既有分公司又有总公司的公司,如果和两个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话,若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将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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