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技校学生徐某应学校安排,在某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因该公司员工操作失误,致徐某左腓骨骨折,病休结束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徐某家属找公司和学校协商此事,但二者一直相互推脱。本人代理徐某起诉至岳阳楼区法院后,被告某公司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学校则认为原告受伤与之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和学校分别承担事故损失的70%和30%,徐某共获得3多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