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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新律师
徐爱新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公司不缴社保费,职工主动辞职也应获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2012-09-19|人阅读

20083月,湖北青年杨某应聘到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上班,双方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10月,杨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杨某主动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后该案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原告杨某委托本人代为出庭诉讼。本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2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公司返还杨某被克扣的工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 8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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