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原告某股份公司三股东以被告公司董事***、监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股本金损失和投资利益损失。接受被告委托后,本人在法庭上从被指控的行为主体应否受规制、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区别看三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等方面进行条分缕析,层层反驳。最后,三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获支持,便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