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女1992年出生,四年前在网上与大其十岁的被告某男结识。双方见面共餐一次后便再无联系。四年后再次相遇,因感觉还好,一月左右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女子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男子性格暴躁且不务正业,便要求离婚,男子坚决反对。经亲友规劝无效后,该女委托本人代其诉讼离婚。代理人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恶习等方面认定两夫妻已经感情破裂。2013年9月、法院缺席判决准许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