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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律师
郑军律师
湖南-永州
主办律师

本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损害赔偿2011-11-17|人阅读

   原告称,2010年5月4日下午,陈某在地里务农时胸口感觉很闷,慢慢感觉有点难呼吸,并伴有头昏症状。随后陈某马上回家在村里诊所看了一下,村里医生陈某某看到陈某的病情可能比较重,后马上建议到县人民医院治疗。陈某听后就立即叫车到了县医院。值班医生看后就给陈某输液,但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护士也忘了给陈某做皮试,半小时后,陈某抽搐,口吐白沫,医院对其及时抢救治疗,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后通过双方协商,由医院一次性支付死者方五万元,以后死者方不得向医院要求任何赔偿。陈某的妻子丧葬陈某花了近两万元,剩余的三万元陈某的妻子还有抚养三个孩子。后来认为原因赔偿五万元太少,有显失公平,跟医院协商多次未果,后请法院撤销协议,请求医院赔偿死者方21万元。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医院答辩,医院与原告方已经就此纠纷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履行完毕,原告方如果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有失公平无法律依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故不同意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

  在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医务人员在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记录病例、未进行必要检查而盲目诊断、使用药物欠妥当、输液治疗缺乏抢救条件等医疗过失行为,导致陈某因多原因而死亡。医院不认可鉴定结论并要求重新鉴定,从新鉴定得出同一结论。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显示,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理应赔偿给原告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原被告虽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协议的签订原告方缺乏经验所致,其内容明显有失公正,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协议,对原告请求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中的18.6万元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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