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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律师
蔡伟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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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工伤赔偿案例

劳动工伤2012-11-06|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竹子林建业工业区某号厂房某楼西。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互为原被告),女,汉族,1973817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大足县珠溪镇宝冲村7组,身份证号码:51023XXXX30817720X

上诉人对(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720元;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不予解除;

四、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104元;

五、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13329.62元;

六、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578元;

七、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23月份工资2068.97元;

八、案件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系无故旷工并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因而被上诉人未领取20123月份工资,因被上诉人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索赔误工费所以要求上诉人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而工资未发放的原因都是在与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并过错,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提起仲裁前没有向上诉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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