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试马镇村民谢某某与试马镇乡企办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原镇办企业纸箱厂的厂房及院落租赁给谢某某养鸡使用,租赁期限7年,即2006年到期。可是谢某某在养鸡的同时,却于2002年开始在院落空地上栽种核桃树数百株,2005年又对核桃树进行嫁接。2006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可是,谢某某却拒不交还租赁物,试马镇政府多次与谢某某协商,谢提出要试马镇政府给其赔偿40万元的损失才行。遂诉至法院,试马镇政府委托张慕春律师代理诉讼。2010年4月商南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谢某某向试马镇政府交还租赁物,核桃树由试马镇政府处理,试马镇政府给谢某某4万余元的补偿。一审判决后谢某某不服并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