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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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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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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3-04-24|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参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活动,庭前我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进行了证据的调查收集。今天通过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晚,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江阳东路126号路灯杆附近机动车道内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伤,致使原告颅脑外伤及右腿右胫骨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腓骨骨折,并导致原告自行车严重受损无法使用。此次事故经。。。交巡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但实际是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事发至今,被告除了预交的4000元医疗费外,再也没有缴纳任何的费用,也未探望过原告。原告自己向亲戚借钱垫付了医疗等费用后,现在已无力支付任何的费用。在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后,由于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右腓骨至今未手术。原告现在家卧床休息,生活无法自理。原告现在急需二次手术,但又无力支付医疗等费用。恳请贵院能判如所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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