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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文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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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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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周某离婚纠纷

离婚2012-04-18|人阅读
2011年9月沈某起诉周某要求离婚,周某(女)接到诉状后找到我所请求法律帮助,我看了诉状内容,大体是,男方以女方性格怪癖,不与人交流,整天存在由于情绪,动不动回娘家为由要求离婚等,虽然作为律师,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就以男方的诉状事实判决离婚,但是从家庭来着眼,即使不判离婚,关系也不会改善,因为这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我所根据家庭的特殊性,积极以情感为诉讼要点,我接手后,并未从事实到底是否如男方所说进行答辩,我方假设承认男方的均是事实,但是,作为女方肯定有其必然的原因,因此从女方的教育程度,抚育小孩,辛苦耕作等,从女方为家庭的付出等,充分说明女方实际是农村妇女的本分的表现,应属于贤妻良母型,男方应理解并珍惜。庭审后,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均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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