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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军律师
钟军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离婚分割财产成功案例

离婚2013-08-29|人阅读
我是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钟军,于2010年办理的一宗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案件由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接案到判决,历时5个月,原告对案件判决结果满意,称得上离婚分割财产的成功案例。在此,简述一下律师的办案心得与大家共勉。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08年开始,被告便不在家里居住,只是逢年过节偶尔回家一次。2010年6月,原、被告两人为小孩的生活费以及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的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先动手殴打第三者,被告持棍将原告的左髌骨打成骨折,为此被告委托其弟主动赔偿了原告3万元医疗费并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在原、被告都表示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是正确的。)二、婚生儿子李大由被告李某抚养,婚生儿子李小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李某从2011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陈某支付生活费400元,直至李小能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各负担50%。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大至2011年10月满18周岁,由于被告经济上处于强势,从2011年10月起每月要支付李小的生活费400元,直至李小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在李小才读高一。)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号*号楼一单元201房归原告陈某所有。梧州市长洲区**装饰材料商行归被告李某所有。银行存款共12000元,原告陈某占6000元,被告李某占6000元。华夏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中邮基金共50000元,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各占50%。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庭审时,我方提出,由原告占有梧州市新兴二路*号*号楼一单元201房,该房为三房二厅结构,被告占有**装饰材料商行即**墙纸店。当时被告不同意,我方提出房屋价值20万元,被告称房屋价值在40万元左右,法院称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委托评估,被告最后承认房屋值20万,并称**装饰材料商行的铺面是租的,并不是自己买下来的,经营状况也不好,现在店铺的资产也不值多少钱,还欠了几个月的房租大概6000元钱,如果原告想经营只需补偿他8000元钱就可以将商行转让给她。我方认为,被告经营墙纸生意已经有几年历史,本着不损害财产的实际效用的原则,**墙纸店由被告经营为宜。诉讼期间,我方搜集到了被告的银行账号,申请了法院查询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情况。5万元基金是用被告的账户购买的,被告答辩称基金都在原告手里掌管着,由于买卖基金的密码只有被告知道,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一半的基金份额,即25000元钱,实际上,被告购入基金后一直下跌,实际价值已没有5万元了。但此项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也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更名手续。现在该房屋市值45万。)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王某欠款5000元、刘某欠款2000元,合计7000元,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各占3500元。(王某欠款5000元是由于借据掌握在原告手上,刘某欠款2000元是律师调查取证得到的结果。)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425元,被告李某负担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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