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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观律师
李洪观律师
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纠纷案例

离婚2012-03-27|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何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四、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五、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男孩,一个12岁,另一个7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原告。2008年10月5日,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和腰部外伤。出院后,被告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2011年3月19日及2011年4月5日,原告遭到被告殴打后向西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事已经做出过处理。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为此原告已于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及心理均遭受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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