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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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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状态,可以申请解散吗?

公司法2020-11-23|人阅读

《公司法》规定了解散公司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了公司僵局下的解散。依据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严重困难应当如何理解?实务中往往存在一些情况,从公司外部经营来看,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经营良好,但是从公司内部治理来看,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已经处于失灵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依照公司僵局的规定申请解散公司?而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以公司持续盈利为由对抗公司解散的申请?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分析

1林某清戴某明凯某公司股东,各持股50%戴某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2凯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006年起,林某清戴某明逐渐开始产生争执。自20065月起,林某清提议召开股东会,戴某明认为林无该权利,会议未能召开。之后林某清多次向公司和戴某明通知,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清作为适格股东,已按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明提供凯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某公司进行清算。戴某明回复称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至此陷入僵持。

4、后双方调解不成,林某清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戴某明以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未产生僵局为由抗辩,一审法院驳回林某清请求。林某清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某公司

法院认为: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实业公司仅有戴某与林某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股份,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故只要两名股东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运营。实业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亦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失灵。执行董事戴某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决议。林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实业公司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亦不能改变该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事实。

本案中,林某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凯某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某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某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综上所述,凯某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

公司的治理机制包括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层面。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很广,主要反映了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动态关系。而相对应的,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市场调控来实现,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等,二者既互相独立但又互相影响。因此,对于一个公司的经营状态,从内部或外部来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而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公司僵局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判断,是对公司难以作出有效决策而长期运行下去的判断,不能单纯通过财务等数据性指标来看。由此来看,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在制定规则时,应当考虑公司僵局的情形,合理制定公司内部治理规则,明确表决程序与公司解散事由等事项,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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