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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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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特许经营许可人没有过错,加盟人可以抽回加盟费吗?

公司法2020-11-23|人阅读

在如今网红经济浪潮的助推下,打卡网红餐饮成为了一种流行趋势。许多经营者也从中看到了商机,纷纷加盟网红餐饮品牌,以期借网红影响力收获不菲的利润。这种加盟人通过品牌权利人的许可,获得特许经营权,开设加盟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作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系列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不过,网红浪潮的席卷,难免使得一些经营者头脑发热,一些加盟商在冲动缴纳巨额加盟费后,才开始多方打听,发现这个品牌也没有那么好,很多加盟店很难盈利。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一方如果符合了《管理办法 》的要求,没有过错,被特许人又缴纳了加盟费,此时被特许人是否还能解除合同,要回加盟费呢?

因特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特许人在交易中无论是从经营资源还是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说,都具有极大的优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普通的加盟人,特地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了名为冷静期的保护制度。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是怎么适用这一规则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案)

案例分析

2010926日,原告曹某(乙方)与被告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AA**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河南省洛阳市建西区专营店;乙方支付甲方品牌加盟费18000元,合作担保金15000元,在三年合作协议履行完毕情况下,合作担保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若中途单方面退出合作,合作担保金不予退还;协议签约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用来保证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规范装修,在装修通过甲方审核情况下,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全额装修保证金;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转让或变更AA**动漫专营的经营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926日至2013925日;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还约定了加盟涉及的商品、商品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乙方的经营模式、甲方的培训支持等事宜。

协议签订后,原告曹某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培训。AA**动漫专营店管理规范、DIY测试题、打印机测试题、产品测试题、经营测试题、店主信息档案、费用报销单等培训材料上,均有原告曹某的签字。2010930日,被告乾某公司给原告曹某出具收到品牌加盟费18000元、合作担保金15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的收据。

但原告在培训期间认真研究了被告的加盟政策,发现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不适合从事被告公司的业务。原告又及时找到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协议、返还所交费用,但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中不予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的条款无效;2、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3、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加盟费18000元、合作担保金15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合计36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首先认定了涉案协议系原告在被告许可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告收取原告加盟费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其次强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的设置,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最后,虽然协议中未明文约定,赋予原告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冷静期的具体期限,法院综合考虑到原告曹某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最终认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涉诉协议仍在合理冷静期内,可以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解除合同,遂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求,令被告退回原告全部已缴纳费用

律师评论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冷静期,是为了让被特许人加深关于特许经营相关事项的认识,缓解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时间内反悔的权利。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冷静期被特许人也可直接援引《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特许人尚未实际掌握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之前。

虽然法律为保护加盟商利益,赋予了大家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我们也提醒各位读者,在作为加盟方与特许人签订合同时,还是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能力与经营环境是否匹配,合理考察对方的资源是否真实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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