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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律师
周哲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否主张执行信托财产呢?

债权债务2020-11-26|人阅读

因信托具有非常清晰的债务隔离功能,很多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往往会发现债务人名下虽然已无任何可清偿财产,但债务人因种种原因,将一些自有财产设立了信托,并交付信托财产给了受托人。这种情况下,很多债权人都会认为债务人设立信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逃避债务,那么,如果债权人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否申请法院执行信托财产呢?我们来看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高某刘某温某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北京某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融公司)名下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了支付监管账户(账号:×××)及托管账户(账户:×××)的存款5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异议人达融公司就此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兴业银行冻结申请人的上述账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为刘某温某羊个人,且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债务为刘某温某羊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异议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仅负责基金的登记和管理职责,对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给付义务,同时异议人所管理的基金是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人、受托人等主体的独立财产;根据法律和事实,应当属于基金之本身的财产,并非201801073751号民事裁定中的执行对象;且本案不是由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发生的争议,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上述基金账户不得强制执行和查封、冻结。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非因基金本身的债务不得强制执行基金财产。本案中,达融公司名下账号××××××的账户为北京某达融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1号基金的募集监督账户和托管账户,募集监督账户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均为基金财产。高某刘某温某羊合同纠纷为刘某温某羊个人债务,并非基金债务,法院查封前述北京某达融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1号基金的募集监督账户和托管账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异议人达融公司请求解除前述基金监督账户与托管账户的冻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该案中,法院对于基金成立时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否足以设立基金,个人设立基金时的债务情况没有进行任何认定。最终法院只是对是否构成基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进行判定,作出了撤销冻结募集监督账户和托管账户的民事裁定书。

我们认为,对于是否能够执行信托财产应当参照该案对基金财产的处理,信托虽然是委托人出资设立,但是信托成立之后,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托财产(包括在募集或托管账户的资金)区别于委托人个人财产,委托人的债务如并非信托本身债务,信托财产是不应被执行。

但值得一提的是,信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信托被认定无效,也就没有所谓的信托财产,该财产仍然归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有债务,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这些财产以清偿债务。由此可见,如债权人想要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如何使信托被认定为无效便是问题的关键。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据此,包括上文提到的《信托法》第十七条,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有关信托无效,债权人可执行信托的规定仅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们建议,债权人如想执行信托财产,应当先提请法院判决有关信托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信托。不过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若债权人主张信托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信托的,需对信托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从现实案例来看这个举证责任很重啊,即实践操作中困难重重,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债务人举证不充分,从上述的案例来看,法院基本都不会考虑信托无效。

当然债权人如真能证明信托设立时存在《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也可能判决信托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信托,此时信托财产便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债权人即可顺利执行信托财产了。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经检索案例库,债权人依照《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信托无效或者撤销信托的成功案例少之又少,如小伙伴们有类似案例,欢迎留言分享。但也间接说明了用信托来避险,效果神奇!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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