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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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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医疗费 摊上诈骗罪

刑事辩护2011-11-30|人阅读

本报记者 林靖

内蒙古某煤业集团公安处警察乌云其木格,因报销医疗费上诈骗罪,被法院判刑。为了洗清这不白之冤,乌云其木格历经7年的艰辛申诉之路,却屡诉屡败。

为了洗清冤屈,她恳请擅长刑事辩护的张程远律师为她申冤。拨开一团团疑云,律师手握515份证据,当庭提出质证意见,令公诉人无言以答,从而赢得了最后一搏的决定性胜利。乌云其木格最终被宣判:无罪。

26张报销发票是

1997年,41岁的乌云其木格是内蒙古某煤业集团公安处的一名警察。1997年至1999年,经多家医院诊断,乌云其木格患有心脏病、子宫肌瘤、脑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她在多家医院及诊所治疗后,于1999720日和921日分两次在单位报销了医疗费12922.84元。医疗费单据共计42张。

1999年11月17,某煤业集团公安处突然派人将乌云其木格带走,理由是其涉嫌诈骗。乌云其木格感到莫名惊诧。

等到被拘留后,乌云其木格才得知这全是报销医疗费票据惹的祸。她被告知,在自己交上的42张票据中,有26张是的,但乌云其木格自己也不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后来,她才知道这些所谓的假票据,其实是药店开具的购药发票,并非假发票。

20012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乌云其木格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听到判决后,乌云其木格顿时犹如五雷轰顶,她感到万分震惊。

6次审理没能洗清冤屈

随后,乌云其木格向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能够洗清不白之冤。然而,200143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云其木格不服,又向通辽市中院提出申诉。

2001年12月23通辽市中院作出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02年5月16,该院又作出了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

然而,2002823日,某市人民法院仍然作出了认定乌云其木格有罪的判决。乌云其木格不甘心遭受冤枉,又向通辽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12,通辽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这令乌云其木格尚存的一线希望再一次被击得粉碎。

此后,乌云其木格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她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诉之后,200512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作出了再审决定。

鉴于之前先后请了四五位律师、经过6次法院审理,都没有能够洗清不白之冤,乌云其木格最终找到了擅长刑事辩护的张程远律师,恳请张律师一定要为她辩护,以讨回清白。

5组证据构成无罪证明

张程远律师认真听取了乌云其木格的陈述,并细致研究了卷宗材料,随后找出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归纳为515份。这些材料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可以证明乌云其木格无罪。张程远说。

我是被人陷害的,是受冤屈的!”2006年,第一次见面,乌云其木格就非常委屈地对张程远律师说。当时她泣不成声,表情极为痛苦。虽然事情发生在7年前、乌云其木格41岁时,但是她因此失去了稳定的工作,蒙受了7年的不白之冤,忍受了7年的羞辱和精神折磨,走过了7年艰辛坎坷的申诉之路,她的身体也受到了严重摧残,又增添了严重的糖尿病,已经是形容憔悴。但是张律师发现,乌云其木格仍然执着地期盼着,并坚持认为自己的清白一定能够大白于天下。

在乌云其木格回答自己提出的疑问后,张律师发现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疑点!

  

她没有理由造假票据

乌云其木格曾提到:在报销医疗费之前,我都不知道这些医疗费能够报销,因为这些票据发生在我被单位除名并与单位进行劳动仲裁期间。我都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否能赢,我以后还会不会是这个单位的职工,还能不能报销医疗费用,那么我为什么要造假医疗票据呢?

另外,199811月,劳动仲裁裁决我胜诉后,单位通知我报销医疗费用时,我只找到了部分看病的票据。况且,在无故对我除名又经仲裁重新起用我之后,单位给我报销票据的行为,是对我的照顾和经济补偿这样的性质。

根据乌云其木格的上述陈述,张程远律师确认,乌云其木格并不存在刑法上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疑点重重实有陷害嫌疑

细致阅卷后,张程远律师发现:指控乌云其木格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并且有陷害的嫌疑。

首先,从证据的获取时间看,1999720日和921日,她分两次在单位报销了医疗费12922.84元。但是检察机关在指控乌云其木格诈骗所提交的票据中,却出现了一张‘1999年11月19的医疗费用票据。而这个时间,是在某矿务局公安处19991112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之后。19991117日,公安处已经对乌云其木格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这张票据究竟是从何而来?

还有,按照某矿务局(9938号文件的规定,只有在北京等5个省市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才予以报销,而本案中涉及的医疗费用没有一次是在文件规定的省市医院发生的。为什么这样的票据,单位当时会同意给予报销呢?张程远律师感到此案疑点重重。

当庭力证四条终获翻案

2006年3月29,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医疗费票据,依然声称乌云其木格是以假医疗票据对单位进行诈骗。

对公诉人出示的有罪证据,张程远律师一一进行了质证。其一,某矿务局把乌云其木格1996年至1999年期间自行支付的医疗费,于1999720日和921日分两次在单位报销了医疗费12922.84元。199911月报销后近两个月,乌云其木格就以涉嫌诈骗罪被抓获。从时间顺序上看,一般来说,单位应该先核实票据再报销,如果发现票据有误,不予报销就行了。但实际上,该单位却是先报销了乌云其木格的医疗费,之后才拿着她的医疗费单据进行核实,发现报销有误,这样才有了所谓的乌云其木格报销医疗费票据诈骗的事实。

其二,乌云其木格在劳动仲裁期间,在非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拿药,按照当时矿务局的规定,她所递交的这些医疗费票据是不允许报销的。而单位之所以给乌云其木格报销,是因为单位在劳动仲裁败诉之后,同意通过报销医疗费用给乌云其木格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三,认定乌云其木格犯有诈骗罪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鉴定结论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人签名或盖章,但是指控乌云其木格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个人签名,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四,所谓的虚假的报销票据,没有证据证明就是乌云其木格递交的。因为这些票据的号码,与乌云其木格当初上交的票据号码对不上。因此,完全有理由怀疑乌云其木格遭到了陷害!

听完张程远律师的这四点质证意见后,公诉人无言以答。在庭审的最后,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也只是说:要求合议庭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结论。

在闭庭之前,张程远律师最后向合议庭慷慨陈词:指控乌云其木格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通过法庭调查可以有据、有力、有理地讲,乌云其木格不构成诈骗罪。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经过了两年左右的苦苦等待,2008年乌云其木格终于接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该院终审判决:撤销某法院、通辽市中院对乌云其木格的有罪判决,宣告乌云其木格无罪。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等做了技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后感言

公正迟了 但终于来了

就本案而言,尽管公正姗姗来迟,但还是来了!张程远律师非常感慨地对记者说。

他认为,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做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不仅要精通刑事法律,包括实体和程序的各项规定,还要认真分析研究指控方提供的卷宗材料,从中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善于把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结合,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才能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关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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