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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律师
张婷婷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诉单位欠钱不还 反被告职务侵占

其他2011-11-30|人阅读

凌晨酣睡突被警察带走

2010年3月7凌晨6时许,王立正在家中酣睡,突然被一阵敲门声惊醒,他的妻子徐丽打开门,惊讶地发现门外竟然站着四五名警察。

这是王立家么?几人说着就走进屋里,问王立是否在家。在,您有什么事?这时王立闻声走出卧室。你已被捕了!一名警察拿出批捕证,要将王立带走。王立大吃一惊道:我怎么啦?”“你涉嫌职务侵占。”“我没有职务侵占行为啊!然而王立的争辩没能阻止警察将他带走。随后,警车直接将他送进了当地看守所。

3天后,王立的妻子徐丽焦急万分地找到擅长刑事辩护的张程远律师。我丈夫没有职务侵占行为,是受别人陷害的!我相信他。请您帮帮我们吧!据她说,此前她的丈夫王立曾与公司有过几次纠纷,民事官司打了两年多。两个月前公司刚败诉,不想王立就出了这事。这一定是公司陷害他的!

接受委托后,张程远第二天即赶往办理王立案件的红山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并前往羁押王立的看守所会见他。

张程远眼前的这位35岁的当事人看上去是个很诚实的人,他见到张律师前来,十分激动。王立既气愤又委屈地向张律师大吐冤情。我没有职务侵占,我是被人诬陷的!就因为我和公司有过几年的债权债务纠纷,现在公司输了,没有达到目的。

俩欠款官司赢后被批捕

据王立说,他在这家汽贸公司当了两年的会计,在任职期间,公司资金紧张,就向他借了28万元钱。当时汽贸公司给王立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约定了利率,但是没有还款期限。王立辞职后,多次找汽贸公司讨要欠款,但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将近一年后,无奈的王立向红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立的诉讼请求,很快判决该汽贸公司偿还王立欠款。由于汽贸公司仍然不还钱,王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汽贸公司的车辆,直至该公司还款给王立。

但是事情并没有完结,在王立拿到执行款时,汽贸公司已将王立告到红山区法院,声称王立欠该公司30万元不当得利款。

经过两年4次诉讼,最终红山区法院认为:因这笔款项是王立在任汽贸公司会计期间发生的,至于该笔款项是否交到该公司,并非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现汽贸公司要求王立返还该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两个月后,王立却以职务侵占罪被红山区检察院批捕了。

三份证据存在三个疑点

这笔款项究竟是怎么回事?从看守所回来后,张程远律师赶往红山区法院调出了涉案相关证据。这3份证据都是出库通知单,但并不像正规出库单那样记录出货的情况,而是分别记载着汽贸公司的业务往来款项。

经过仔细研究,张律师从中发现了3个疑点:其一,出库单上盐城众想集团回款直接提走及领款人王立是他人后加上去的;其二,出库单上记载的内容也不是会计王立所写的;其三,在出库单上签字是会计应该履行的职责,这只能证明汽贸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有该笔业务发生,即使会计签字将该笔款项取走,也可能是将款项用于公司的某项业务支出,怎能证明该会计就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另外,指控职务侵占罪应当提供司法会计鉴定,而司法会计鉴定的基础是公司的全部经营账目。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个司法会计鉴定,但是依据的会计账目不全面、不客观,并且有部分改动。因此该司法会计鉴定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就不能作为指控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使用。

同案同证据结论却相悖

红山区公安局将王立羁押了一个月,将案件移送到红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审查起诉期间,张程远律师通过阅卷,从此案程序和实体上,写了一份《关于王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律师意见》,并将该意见交给红山区检察院。

张程远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事实上,在汽贸公司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已向公安机关举报王立有职务侵占行为。公安机关对汽贸公司的举报出具了不涉嫌职务侵占的《说明》。张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事隔两年,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同一理由重新侦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把嫌疑人报捕,检察机关又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样的证据、同一办案单位,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却得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红山区检察院对张程远律师的意见十分重视,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都补充侦查一个月。但遗憾的是,检察院最终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对王立提起了公诉。张律师说。 (下转第41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对当事人认真负责,对法律潜心钻研,承办了多起各类案件,办理过全国有影响的重大的刑事案件,担任过数十家法律顾问。不但精通法律,而且为人正直热情,正义感强,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文并摄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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