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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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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大案 律师辩护 终判缓刑

其他2011-12-27|人阅读

受贿、挪用大案 律师辩护 终判缓刑

湖南人,梁某某案,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受贿,金额达37万元。挪用公款4万多元。被告人近亲属咨询了多名当地的律师。都被告知此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案情复杂,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无奈的情况下来到北京,与张程远律师进行了接洽。

张程远律师,认真的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陈述。亲自去湖南某看守所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研究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各种书证、物证。终于发现案件的诸多疑点。辩护律师张程远认为不应根据侦查机关和起诉部门认定的事实给当事人搬刑法条文去办理。应该认真分析案件事实,找到案件突破口,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检察院起诉书描述了被告人以下一些事实:于某某、李某某在某村购买了一块青山,被告人梁某某参与干股,主要为这块青山办理木材指标。某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外地旅游时打电话以“借”的名义要于某某汇款5万元存到其信用社的账上,回家后,梁某某退还了于某某1万元。实际受贿4万元。同年某月,被告人梁某某以打牌没带赌资“借钱为由,要于某某送给其9000元。

张律师针对以上案情的描述和法庭调查的事实,认为,于某某与被告人的两万元的关系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行为。还有关于9000元人民币的事,通过庭审调查,张律师认为也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与证人借钱时的理由和场所,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实完全吻合,加上被告人与证人的平时关系有几千元的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在卷宗中的证实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中涉及到的借字,均被侦查人员用上了引号,这一行为说明,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就违背了我国刑法原则,对被告人进行了有罪推定。按照此受贿的指控,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和与之有关联的人借钱不还,就有应该被指控受贿。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应受刑事法律的制裁。仅凭于某某与被告人有这样的借贷关系就给被告人认定犯罪数额,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后,法院认定张律师的辩护理由成立,于某某与被告人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受贿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张律师就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另外受贿金额8万元的事实,仔细分析了三个证人证言。认为,三个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不一,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认为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张律师从几个方面指出了证言相互矛盾的地方:第一,证人之间对此事的证实相矛盾,证人的说法不一致。这一点,在三个证人的证实材料中显示的很清楚。第二,同一证人的不同时间的证实也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实材料在不同时间说法不一样,这样的证实材料应依法无效。第三,关于8万元的结算单真实性也无法认定。第四,证据显示三个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相互串通。这三个证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实,是依法不应该被采纳的。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此8万元金额未被法院认定受贿金额。

此外,关于其他被指控受贿的事实,张律师一一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被检察机关指控37万的受贿金额,最后被法院认定为46千元。有力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挪用公款四万多元,张律师认为,发生几笔业务时,虽然被告人是以林业站的名义收的钱,但是被告人并不是在林业站的账户上取得的。当时被告人承诺,到时候要替这三个人往站里交赞助费,但是,到交赞助费的时候,被告人由于经济紧张,没有替这三个人交上。这时候,被告人就与这三个证人分别形成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被告人挪用公款。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挪用公款4万多元未被法院认定。

经过充分有效的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时被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已是热泪盈眶,激动地握着张律师的手,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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