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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王晓营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约定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款的效力?

债权债务2013-04-19|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259日,郭婷以申报移民澳洲为由李亚竹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郭婷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借款后郭婷委托移民中介办理移民手续,但直至2013220日夜未办理移民签证。李亚竹眼看郭婷移民无望,就向郭婷索要借款,但是郭婷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李亚竹求助于本所律师代为起诉,索要借款。

王晓营律师接受了李亚竹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这个案子事实部分很简单,双方之间没什么争议。但是双方对于还款的条件约定不明,对方会以还款期限还未到作为抗辩的理由。作为一个律师一定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对于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王律师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一切视乎也是胜券在握。

庭审现场

开庭时,被告代理人果然提出由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条件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现在还款期限还未到,因此被告无义务还款。

原告主张: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这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根本不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但所附条件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主张:如果按照原告代理人的意思主张还款条件无效,则其出具的借条也无效,其同样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以申报移民澳洲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的规定,原被告约定还款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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